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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分公司杨亚森依据《国有资产评估指南》进行评估

新疆分公司杨亚森依据《国有资产评估指南》进行评估

  • 分类:内部新闻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3-11-21 17:12
  • 访问量:

【概要描述】2008年11月28日,中评协发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指南”是在资产评估报告最低要求的基础上,为满足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需要,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相关规定制订的,反映了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的要求。

新疆分公司杨亚森依据《国有资产评估指南》进行评估

【概要描述】2008年11月28日,中评协发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指南”是在资产评估报告最低要求的基础上,为满足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需要,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相关规定制订的,反映了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的要求。

  • 分类:内部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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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3-11-21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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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天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杨亚森

 

  2008年11月28日,中评协发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指南”是在资产评估报告最低要求的基础上,为满足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需要,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相关规定制订的,反映了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的要求。如果是非国资报告依据中评协发布并于2008年7月1日执行的《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就可以了,但国资报告必须依据“指南”并满足国资其他文件的要求。

  我公司在评估实务操作中,具体依据“指南”的要求谈谈撰写资产评估的体会。

  1、“指南”施行的同时,《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财评字[1999]91号文)废止。中评协岳公侠副秘书长也提到,“对1996年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2000年以来由财政部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17项准则已经涵盖的,从其规定;未涵盖的,可继续执行。”但并未明确哪些为“未涵盖的”,后面也未见中评协的具体说法,所以在写依据的时候最好还是别放《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

  2、股权转让评估,事实上也是对企业价值的评估,但需要考虑股东权益价值评估的影响因素,即是否考虑了控股权溢价或少数股权折价,以及资产流动性对股权价值的影响。目前在资产流动性、控股权溢价或少数股权折价等因素的影响准确评估上较为困难,所以行业内的普遍做法是直接评估企业的全部股东权益价值,同时在评估假设与限制条件或特别事项披露“未考虑资产流动性,控股权溢价或少数股权折价等因素对企业价值的影响。”

  3、在现场勘查时,清查时经常出现帐外资产,应尽量让审计调整。现在很多时候都出现审计报告已出具,评估机构才入场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审计机构认为不是重大一般是不会重新修改审计报告的,那这样的话评估师就列示,帐面值为零,但该部分资产均应要求企业填报评估申报明细表并盖章确认。

  4、对于评估方法选择问题,“指南”指出,“以持续经营为前提,采用两种以上方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当分别说明两种评估方法选取的理由以及评估结论确定的方法。”另外对这个问题,各类资产评估法规政策已规定很多,如:

  《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多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成本法也称资产基础法,是指在合理评估企业各项资产价值和负债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以持续经营为前提对企业进行评估时,成本法一般不应当作为惟一使用的评估方法。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产权[2006]274号)规定,“涉及企业价值的资产评估项目,以持续经营为前提进行评估时,原则上要求采用两种以上方法进行评估,并在评估报告中列示,依据实际状况充分、全面分析后,确定其中一个评估结果作为评估报告使用结果”。

  证监会2013年1月发布的《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5号-上市公司股权交易资产评估》中也指出“对股权进行评估时,应逐一分析资产基础法、收益法和市场法等3种基本评估方法的适用性。在持续经营前提下,原则上应当采用两种以上方法进行评估。除被评估企业不满足其中某两种方法的适用条件外,应合理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方法进行评估。如果只采用了一种评估方法,应当有充分依据并详细论证不能采用其他方法进行评估的理由。”

  由此可以看出,如果没有合理充分的理由,用两种以上方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是必须的。

  5、“指南”中提出,“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的情况,并说明已了解所引用报告结论的取得过程,承担引用报告结论的相关责任”。所以在对于引用专业报告的处理中,尽管专业报告是其他机构承做,但站在资产的整体性角度,现场勘察资产时,对专业报告涉及的资产进行核查,并与专业报告估价师进行沟通是必须的。《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5号-上市公司股权交易资产评估》中也指出“引用矿业权、土地使用权等其他专业报告时,应对专业机构的独立性与专业报告的可靠性进行必要判断,对其使用前提、假设条件和特别关注事项等进行必要分析,恰当引用专业报告的评估结果。”

  可以看出,引用专业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就应当负相应的责任,所以一定要复核一遍。需要报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批复的一定要报其他部门批复,当然已经批复的一般可以大胆引用。

  6、在对长期股权投资评估中,只要有长期投资的,报告必须提供股权结构图。评估对象所属各级次全资及控股子企业,通常认为应采用两种评估方法进行整体评估,各级次全资及控股子企业整体资产评估说明,是否单独编制,需要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确定。通常在实务操作中,对长期股权投资单位中的孙公司遵循采用两种评估方法进行整体评估的要求,再向下一般也就以审计后的财务报表为准进行评估了。

  7、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委托方要求将多家被评估单位放在同一个报告中。这种评估情形2011年我公司在做某公司收购项目就遇到过,两家被收购单位股东均为亲属或朋友关系,且两家被收购单位的业务经营范围关联性很强(生产的上下游关系,一方出产原料,另一方利用该原料生产),故收购单位要求将该两家被收购单位放到一起评估,出具一份资产评估报告。报告出具送北京审核时,审核意见就提出“收购的资产分属两个不同的公司,将其放在一个报告里是否恰当”。我公司也是根据“指南”第二十一条第四款“存在多家被评估单位的项目,应当分别说明评估价值。”及第三十五条“被评估单位为两家以上的,评估明细表应当按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分别自成体系。”的规定予以答复的,从上述两条规定可以看出,“指南”对于多家被评估单位放在同一个报告中方式是认可的。

  8、在“指南”中明确规定,按有关规定需要进行专项审计的,应当将企业提供的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评估基准日专项审计报告(含会计报表和附注)作为评估报告附件。按有关规定无需进行专项审计的,应当将企业确认的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评估基准日企业财务报表作为评估报告附件。一般来说,按国资委的规定,涉及到组建股份公司的,基准日为6月30日前的,必须提供三年加一期审计报告,6月30日后的可以两年加一期。如果是同一家审计机构,可以利用年度审计报告。涉及产权转让的审计报告是一年加一期。

  现在很多评估公司认为审计报告都已单独给委托方提交了,所以自己出具的评估报告附件中就不用附审计报告了,这样看是不符合“指南”的要求的。

  所以,在做国资评估报告时,遵循“指南”的要求进行评估工作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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