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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问题探讨

司法鉴定问题探讨

  • 分类:行业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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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5-10-06 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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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资产评估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依据国家的规定和有关资料,根据特定的目的,遵循适用的原则,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按照法定的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资产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司法鉴定问题探讨

【概要描述】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资产评估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依据国家的规定和有关资料,根据特定的目的,遵循适用的原则,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按照法定的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资产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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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天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杨亚森

 

  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资产评估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依据国家的规定和有关资料,根据特定的目的,遵循适用的原则,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按照法定的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资产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注册资产评估师接受委托从事资产评估司法鉴定业务除执行相关资产评估行业规范外,尚需要执行司法类特殊的规范要求,其主要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

  2、《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法发【2001】23号);

  4、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法释【2002】8号);

  5、《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07号);

  6、《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法办发【2007】5号);

  7、《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司法部令第96号)。

  通过上述法规文件对司法鉴定要求和资产评估行业要求的分析比较,我们认为两者的差异主要表现在:

  1、司法鉴定业务的委托方是唯一的,而注册资产评估师非司法鉴定评估业务的委托方可以是当事人的一方或多方;

  2、司法鉴定业务的评估是在法院监督下进行的,相关评估资料的取得可以申请法院依职权调取,而非司法鉴定部分的评估资料由委托方或被评估单位提供;

  3、司法鉴定业务的中止、终结依法定情节决定并需向委托法院报告,不能单方面中止、终止;非司法鉴定评估业务的中止、终结依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在约定事项出现(条件成就)时可以单方面中止、终结;

  4、司法鉴定业务执业注册资产评估师需要出庭质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而非司法鉴定评估业务的评估结论仅供交易方参考使用。需强调的是,出庭质证的人员必须是签字的资产评估师,而不是参与项目的其他人员。

  对于专门性问题,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与所聘专家一并出庭接受质证,但质证的责任仍由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承担。有些评估机构以非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代替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出庭质证是不符合规定的。

  在多年的司法鉴定实际工作中,我公司也遇到了多类特殊问题,现提出下述实际问题以达到抛砖引玉的目的。

  1、在实际工作中,有时遇到执行类(即需拍卖)案件价值评估中,法院要求在报告结论中反映快速变现值,针对这类要求,目前我公司均不予接受。因为我们评估的是市场价值,而非快速变现值。根据法释[2004]16号第八条 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由此可以看出,评估值是评估值,保留价即快速变现值并非由评估师确定,而是由法院确定。当然在评估出市场价值之后,论述一下快速变现的影响,然后建议以某折扣作为委托方实际工作(拍卖)中的保留价,这样操作也是可以的。

  2、在实际工作中,法院委托的内容有可能需先进行质量鉴定,如车辆损失鉴定,房屋受损鉴定等,该类鉴定理论上需要质量监督部门或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做出质量鉴定后,评估机构才可以进行价值鉴定。因此建议案件的主审法官在案件一审或当事人对质量提出要求时,应先委托相关部门做质量鉴定然后再委托做价值评估鉴定,以保证鉴定的质量和时效。

  3、在实际工作中,均有现场勘查这一环节,现在实际操作中均是评估人员联系承办人后,再联系双方当事人,要求同时出现场,但四方同时有时间出现场的情况较少,考虑到目前鉴定及法院审理案件都有时间限制,故一般就是有时间能去的就去,不能去的就告知。这种情况下虽然当时未去的一方没有说什么,但也有出具报告后又说现场未去,程序不合法的情况出现,故应该请求法院承办人对现场勘查到场情况作出明确界定。

  4、应关注涉案资产各项手续、规费的状况对鉴定结果的影响。目前委托鉴定的资产中旧机动车和房产等均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它的价值包括本身实体的有形价值和以各项手续组成的无形价值,是否缴齐各种费用对该类资产本身的价值影响很大。如果缺少手续或欠缴各种费用都会影响鉴定结果。所以评估人员对该类资产的各种手续和应缴费用的检查是鉴定工作中不可或缺的环节。目前一般出现该类现象的处理方式均是在报告中以特别事项说明的方式提醒报告使用人关注。

  5、股权鉴定评估涉及企业价值评估,由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已经取消了评估时的清查调整内容,而在企业价值评估中如不先行进行审计,会因被评估企业财务不规范而产生调整事项,从而使评估报告的格式和评估明细表的勾稽关系产生影响,影响了评估报告的阅读和理解。根据现行惯例,在企业价值评估或股权评估时应先做财务审计,因此建议法院在委托股权鉴定评估时应先委托一家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先做财务审计后再做股权评估。

  6、在司法鉴定评估时,常常可能要求进行评估基准日在评估报告日之前的追溯性评估。对于该类评估应注意下述方面:

  ①在现场工作环节,评估人员往往只能观察到评估对象于报告日的物理状态,得不到已经离报告日时间很长的评估基准日资产的物理状态。对于评估基准日的资产物理状态的现场“检测”、现场“清查”和现场“勘查”,都无法实现,所以在追溯性评估中,只能对评估对象的历史状况(如资产的使用频率、使用记录、历史照片或当事人的情况介绍等)实施“调查”这一评估程序,调查的涵义可以包括勘查、检测、鉴定、清查、检查等等。

  ②追溯性评估时,在报告日无法完成对资产基准日状态的观察,评估对象可能已经发生了位移和变化,甚至已经灭失而根本无法观察。而评估对象不能虚化,因而必须按照评估对象的特点进行调查,尽可能地收集相关资料,进行合理的分析推论,追溯其评估基准日的状态,尽力了解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之后的市场状况,这些评估基准日之后有关评估对象的数据资料,可作为对评估基准日当时市场趋势分析的一个验证。由于间隔评估基准日时间过长的数据资料不能反映这一市场趋势,因此,评估人员应当确定一个合理的资料应用的截止日。虽然研究评估进行时的市场状况有助于评估师对截止日的确定,但在缺乏交易证据证明评估基准日之后的数据资料符合评估基准日所进行的市场预测时,该评估基准日应作为资料应用的截止日。同时阅读追溯性评估基准日时期编写的现时性评估报告,有助于评估人员了解追溯性评估基准日时期的市场状况。

  ③追溯性评估的经济行为,不因评估基准日后资产价值的变动而改变资产价值,因此其报告有效期应该是无限的。

  ④必须分清评估的现时性和追溯性,才能避免评估报告的使用有效期被滥用。

  7、应关注鉴定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对鉴定结果的影响。在法院委托鉴定的工作中,存在着各种的因素,如执行案件的进行,案件的结案,法院执行工作人员的个人因素和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因素等等,这些都会对鉴定工作产生影响,如果鉴定工作不能做到独立的,不受外界干扰和委托人意图的影响,公正客观的进行鉴定估价,也会对鉴定估价结果产生影响。

 

  (此稿曾刋于新疆注册会计师协会2014年第4期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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